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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务二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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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致力于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法律服务</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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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务二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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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已于2026年6月3日起实施</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6/29/166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Mon, 29 Jun 2026 09:18:2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法规速递]]></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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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商业广告是以盈利为目标推销商品和服务，因此总有很多人按耐不住希望尺度大点、宣传效果好点。特别是，很多企业为了显得客观、可信，往往引证很多检测数据、调查报告等等。实务中，引证内容问题五花八门。2026年&#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商业广告是以盈利为目标推销商品和服务，因此总有很多人按耐不住希望尺度大点、宣传效果好点。特别是，很多企业为了显得客观、可信，往往引证很多检测数据、调查报告等等。实务中，引证内容问题五花八门。2026年6月3日，市监总局发布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对引证了数据、文摘、调查结果等广告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合规要求。由于该指南规定的很细，条款很多，以下仅选取部分常见情况。</p>
<ol>
<li>广告引用数据</li>
</ol>
<p>《指南》第四条规定：“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获取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专业能力，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该规定有一处严苛的标准，即数据来源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专业能力等，此处措辞不是或有关系，而是并列关系，那么是否意味着未来企业内部实验室测量的数据会因为不具有法定资质而被认定为不实引用？</p>
<ol start="2">
<li>广告引用文摘、引用语</li>
</ol>
<p>《指南》第七条规定：“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其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该规定强调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该规定除了对企业就传统文献资料引用提出要求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当下的AI时代，企业对于文献资料去伪存真的责任更重。</p>
<ol start="3">
<li>广告引用内容的辨识要求</li>
</ol>
<p>对于“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这一广告乱象，《指南》第十一条规定：“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者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者说明。”</p>
<ol start="4">
<li>引证广告中使用极限词的豁免情形</li>
</ol>
<p>《指南》第十三条规定，三种情况下使用极限词属于绝对化用语执法豁免情形，具体包括：极限词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极限词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极限词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反垄断新规下，如何做好经销商管理？</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6/29/16602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Mon, 29 Jun 2026 09:17:1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实务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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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了维护产品统一的市场定位和保障稳定的销售渠道，很多厂家会在经销商的管理中设定最低零售价、窜货罚则等措施。然而，这些措施往往存在被认定为纵向垄断的风险。自2013年首例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国家发改委对&#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了维护产品统一的市场定位和保障稳定的销售渠道，很多厂家会在经销商的管理中设定最低零售价、窜货罚则等措施。然而，这些措施往往存在被认定为纵向垄断的风险。自2013年首例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国家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限定经销商最低转售价的行为分别处以2亿余元罚款）以来，纵向垄断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不鲜见。</p>
<p>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引入了“安全港”制度。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安全港”的量化指标。</p>
<p>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订）第17条，以下两类典型纵向垄断行为，如果在协议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则可以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从而不予禁止：</p>
<p>（1）价格限制类纵向垄断协议，例如限定零售价等。“安全港”的量化指标包括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市场份额低于5%，且所涉商品年营业额低于1亿元。</p>
<p>（2）非价格限制类纵向垄断协议，例如限定转售对象等。“安全港”的量化指标为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市场份额低于15%。</p>
<p>“安全港”量化指标的出台，使红线区域得以明确，使得企业因判断标准不明而对经销商既要管又不敢明管的心放下了一半，可以说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一定松绑，另一方面则引导企业更客观、适当地管理纵向协议，避免误踩禁区。</p>
<p>那么企业应该怎么做呢？一句话，建议企业尽快自查是否在“安全港”。</p>
<p>自查涉及几个关键因素，包括：</p>
<p>（1）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界定“相关市场”。</p>
<p>（2）确定市场份额的分母。此处分母的确定非常复杂，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最常见的是根据统计局、行业协会、独立机构报告等出具的数据来确定，常常还需要邀请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家提供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意见。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从合规自查角度来说，企业可以优先查看国家统计局和比较权威的行业协会或调研机构的数据来判断。分母的类型除了最常见的销售额、营业额之外，还可能从其他角度确定，比如销量、产量、产能、互联网平台的活跃用户数等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时，分母的数据是变动的，建议企业建立动态市场数据监控体系。</p>
<p>（3）确定市场份额的分子。分子按照分母的类型确定。不过分子计算时，存在一个尚待法律明确的问题，即在计算经销商的市场份额时是否仅限于计算经营者产品的数据。比如，A公司生产A牌牙膏，经销商销售A牌牙膏和B牌牙膏，那么计算经销商市场份额时，是仅按照A牌牙膏的销售额计算，还是要算两个品牌牙膏的销售额？《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此未做规定。我们倾向认为要算同类产品的整体销售额。因为执法机关在计算经销商的市场份额时，相关市场通常不会被界定为单一品牌市场。</p>
<p>如自查不符合“安全港”量化指标的，则应尽快采取措施，并且修改相关经销协议或经销管理制度的约定。</p>
<p>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规定的“安全港”量化指标针对绝大部分领域，而对于知识产权和汽车等特殊领域，应按照相关有针对性的规定执行，如《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设置的市场份额比例是30%，而不是5%。</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引入AI导致人员富余，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吗？</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6/29/16601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Mon, 29 Jun 2026 09:15:5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实务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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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就这个话题，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A公司使用AI采集地图数据后，决定裁撤原负责人工采集业务的导航产品部。期间，A公司与刘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仲裁&#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就这个话题，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p>
<p>A公司使用AI采集地图数据后，决定裁撤原负责人工采集业务的导航产品部。期间，A公司与刘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和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详见(2024)京01民终11896号）。</p>
<p>B公司以AI技术替代余某部分工作内容为由，与余某协商将月薪从2.5万降至1.5万，协商未果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杭州法院2026年4月28日发布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p>
<p>C公司与数百名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中与朱某协商从生产线管理岗调整为作业员，薪资不变。朱某拒绝，B公司遂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朱某提起劳动仲裁，称C公司近几年营收稳定，导入AI智能全自动化生产线后，人员减少了一半，不属于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C公司提交了产线多余闲置情况、客户结束相关产品的通知邮件、客户2022年至2024年订单邮件以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仲裁和两审法院均采信C公司主张，认定公司合法解除（(2025)粤2071民初38360号）。</p>
<p>为何三个案件都与导入AI后裁撤富余岗位有关，但裁判结果却不同呢？</p>
<p>关键点在于单纯因“使用AI”导致部门或者人员富余不能和“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划等号，需要综合其他客观情况进行个案判断。</p>
<p>北京案件中，法院指出A公司因科技发展、市场变化等正常经营中能预见的因素，作出经营策略与业务的调整，改用AI采集地图数据，不属于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法院判决提到A公司声称裁撤导航产品部，但是该部门其他员工并未离职，并且A公司也从未向陈某明确调整后的具体岗位。类似地，杭州案件中，法院认为AI 技术是为了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同时，法院指出B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合理，最终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广东案件中，C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了存在生产线闲置，订单量下降，生产线员工减少数百人，并且和朱某协商变更到具体岗位，且薪资不变的一系列事实。</p>
<p>从这3个案件的成败原因，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p>
<ol>
<li>如果导入AI导致员工富余是唯一理由，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li>
<li>尽管使用AI导致人员富余，但伴随其他经营不佳的客观情况，例如订单减少、经营赤字、停工停产等等，且能够有客观数据证明，则被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相对高一些。</li>
<li>如果在2的基础上，公司注重在处理过程中，对涉及的员工均进行无差别协商变更，且如涉及调低薪资，调低幅度尽可能小（通常认为20%是上限），那么被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会更高。</li>
</ol>
<p>从企业角度考虑，更重要的前期工作是在整体用人规划方面保持前瞻性，未雨绸缪，结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合理预估人员需求变动，及时对员工总量及分布进行统筹调配。同时完善人事考核制度，构建优秀员工安心干、摆烂员工可淘汰的职场规则。</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6/02/16502cn-2/</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ue, 02 Jun 2026 01:37:0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法规速递]]></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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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以及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平均寿命延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的越来越多。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简称“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人社部于2026年5月10日联合其他四&#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以及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平均寿命延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的越来越多。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简称“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人社部于2026年5月10日联合其他四部委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并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p>
<ol>
<li><strong>2</strong><strong>类适用对象</strong></li>
</ol>
<p>（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p>
<p>（2）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p>
<ol start="2">
<li><strong>超龄劳动者的主要权益</strong></li>
</ol>
<table>
<tbody>
<tr>
<td width="92">条文</td>
<td width="476">要点</td>
</tr>
<tr>
<td width="92">第6条</td>
<td width="476">要求签订书面用工协议</td>
</tr>
<tr>
<td width="92">第9条</td>
<td width="476">参照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且一般不得安排加班。如果非要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调休。</td>
</tr>
<tr>
<td width="92">第11条</td>
<td width="476">如果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td>
</tr>
<tr>
<td width="92">第13条</td>
<td width="476">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td>
</tr>
<tr>
<td width="92">第15条</td>
<td width="476">要求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且超龄劳动者可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td>
</tr>
<tr>
<td width="92">第16、17条</td>
<td width="476">超龄劳动者可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医保关于退休人员的待遇；</p>
<p>如果超龄劳动者尚未享受相关待遇，比如缴费年限不足等，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由个人身份缴纳，也可协商由用人单位缴纳。</td>
</tr>
<tr>
<td width="92">第19条</td>
<td width="476">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需要劳动仲裁前置。</td>
</tr>
</tbody>
</table>
<ol start="3">
<li><strong>明确弹性延迟退休劳动者的处理方式</strong></li>
</ol>
<p>第23条规定，对于弹性延迟退休的超龄劳动者仍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减资需要留意的那些事儿</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6/02/16502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ue, 02 Jun 2026 01:35:3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实务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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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出资期限限制，随之出现了一批减资潮。同时，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少企业基于各种原因选择减资。关于减资的程序要求，尽管《公司法》作了规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出资期限限制，随之出现了一批减资潮。同时，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少企业基于各种原因选择减资。关于减资的程序要求，尽管《公司法》作了规定，但实务中情况不同，要求有别，若不注意，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为此，我们整理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需要留意的事宜，以供企业参考。</p>
<p>首先，减资原因不同，减资程序各异。</p>
<table>
<tbody>
<tr>
<td width="104">减资原因</td>
<td width="440">减资依据及程序要点</td>
</tr>
<tr>
<td width="104">公司没亏损，但基于未来经营（如经营萎缩、后继无人等）考虑，股东发起减资。</td>
<td width="440">减资程序按照《公司法》第224条执行。通常称为“普通程序”，要求如下：</p>
<p>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3）在减资决议作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4）债权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5）债权人异议处理完毕后修改公司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td>
</tr>
<tr>
<td width="104">公司亏损，股东发起减资补亏。</td>
<td width="440">减资程序按照《公司法》第225条执行，即所谓“简易程序”，要求如下：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只需要在股东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公告。</p>
<p>“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前者减资的款项是留在公司，相当于公司整体资产并未减少，而后者减资的款项是分给股东或者免除股东缴纳相应资本金的义务，相当于公司整体资产减少了。</td>
</tr>
<tr>
<td width="10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发起减资。</td>
<td width="440">减资程序按照《公司法》第52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执行。这是所谓的“特别程序”，对比前两种程序，其发起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发出催缴出资通知不少于60日，以及在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后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要求。</td>
</tr>
</tbody>
</table>
<p>其次，减资比例不同，减资文件要求不同。</p>
<p>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会出现等比例减资和定向减资两种情形。定向减资是指仅特定股东减资，或者特定股东减资比例和其他股东不同。《公司法》第66条规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减资应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定向减资也适用这一条，势必会出现大股东吊打小股东的情况。因此《公司法》第224条特别规定，如果出现定向减资，要么法律另有规定，要么经全体股东另行约定，换言之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p>
<p>再次，行业监管要求不同，减资程序不同。例如，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的减资，有前置审批要求，须先取得批准文件，方可推进后续程序。国企也有相关的特别减资要求，比如定向减资时必须先评估。</p>
<p>最后，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要履行到位。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董监高在维持公司注册资本方面的责任。《公司法》第266条规定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认定违法解雇，单位能否避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6/02/16501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ue, 02 Jun 2026 01:34:0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实务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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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美剧里常见的镜头是主角被炒了，抱个纸箱子走出办公楼。然而，在中国，他/她还有再抱着纸箱子回去上班的可能。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只&#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美剧里常见的镜头是主角被炒了，抱个纸箱子走出办公楼。然而，在中国，他/她还有再抱着纸箱子回去上班的可能。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只有在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企业才能以赔偿2N为代价画上句号。但是，企业一旦作出解雇决定，即使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往往也宁可支付2N，而不希望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当员工选择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成了企业唯一的救赎之路。</p>
<p>以往的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包括4大类：</p>
<p>（1）主体不适格，比如企业破产、员工退休、合同到期且没有法定续签要求等。</p>
<p>（2）员工已入职新单位，即员工实际上没有继续履行的意愿。这个理由在实务中有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是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p>
<p>（3）岗位已取消或被替代。不过，这个理由在实务中争议不少，对企业取消或替代岗位的合理性认定不一。另外，如果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换岗，而员工拒绝的话，大多法院会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p>
<p>（4）双方信任崩塌。这个理由在实务中争议最大。即使是在相对更易于倾向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实务观点和关注点也不尽一致。例如，（2023）京01民终116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均有权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该情形并不意味着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在（2025）京03民终1619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长期诉讼对抗，信任已经破裂，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p>
<p>《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76条曾归纳总结了6种具体情形，以及“双方丧失信任基础”这个原则性规定。这6种具体情形涵盖了上述4大类。</p>
<p>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6种情形：</p>
<table>
<tbody>
<tr>
<td width="36">No.</td>
<td width="151">情形</td>
<td width="367">分析</td>
</tr>
<tr>
<td width="36">1</td>
<td width="151">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td>
<td width="367">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42条、第45条，主要指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相关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合同期满，且不存在如女职工三期、员工医疗期、职业病相关或工伤这四种需要续延的情形。其实质在于尊重公司依法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td>
</tr>
<tr>
<td width="36">2</td>
<td width="15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td>
<td width="367">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但是需要注意，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不能适用。</td>
</tr>
<tr>
<td width="36">3</td>
<td width="151">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td>
<td width="367">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因为公司不再经营，已无劳动关系存续的客观需要。</td>
</tr>
<tr>
<td width="36">4</td>
<td width="151">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td>
<td width="367">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但是需要注意，本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规定情形基础上增加了排除对象，即要确保用人单位在法律层面彻底消亡，且没有承继者。</td>
</tr>
<tr>
<td width="36">5</td>
<td width="151">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td>
<td width="367">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这条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因为在过去，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话，通常会径直被认定为劳动者无意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进而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款新规定把劳动者在“空窗期”的风险转嫁给了单位。即劳动者有新就业的话，一旦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择优选择；并且如果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还是要把劳动者“空窗期”的劳动报酬补足。</td>
</tr>
<tr>
<td width="36">6</td>
<td width="151">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td>
<td width="367">“双方丧失信任基础”即使纳入其中，由于在判断上存在主观弹性空间，因此个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td>
</tr>
</tbody>
</table>
<p>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由于单方解雇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甚至恢复劳动关系的风险，因此需要在过程中谨慎处理。</p>
<p>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可能降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其一，关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及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其二，日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少案件都是因为企业平时管理很松，要开除时上纲上线，因而败诉；其三，开除程序到位。</p>
<p>其次，如果打算解雇，则需要事先就万一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是否有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适当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确认、梳理，权衡风险大小，避免考虑不周，后面被打闷棍。</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5/07/164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03:04:3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法规速递]]></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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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就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裁判要素作出规定，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基准。2026年4月17日，最高院发布&#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就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裁判要素作出规定，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基准。2026年4月17日，最高院发布了该司法解释的修订版（法释〔2026〕7号），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p>
<p>以下，简要介绍法释〔2026〕7号的修改要点。</p>
<ol>
<li>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故意的认定</li>
</ol>
<p>旧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故意”的情形包括5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条款。法释〔2026〕7号第六条新增2种情形：（1）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2）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p>
<p>另外，法释〔2026〕7号对于部分情形也进行了微调，具体包括：（1）对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通知被告要求通知侵权的，限定为“有效通知”。其目的是避免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利用“无效通知”给被告“制造”不利后果。比如通知发到被告注册地址，但被告并未签收，也就是说存在被告尚不知道自己已侵权的可能性。（2）就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同的情形，增加了相关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主观认定要件。（3）在“盗版、假冒注册商标”以外追加规定“假冒他人专利”。</p>
<ol start="2">
<li>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li>
</ol>
<p>旧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6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条款。法释〔2026〕7号第七条基本保留，但对部分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1）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的认定标准为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2）“拒不履行保全裁定”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3）“权利人受损巨大”包括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4）保留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但删除了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情形。</p>
<ol start="3">
<li>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公式</li>
</ol>
<p>旧司法解释规定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为基数；未区分营业利润、销售利润；未禁止法定赔偿作为基数。法释〔2026〕7号规定侵权获利按营业利润算；以侵权为业按销售利润算；利润率无法确定时，可参照统计部门 / 行业协会同期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权利人利润率；另外，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p>
<p>旧司法解释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经被告申请，法院可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予以考虑。而法释〔2026〕7号删除了被告申请的程序性要件，法院应依职权纳入考虑范围。</p>


<p class="wp-block-paragra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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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标准更新，企业需要注意啥？</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5/07/16402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03:03:1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实务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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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标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遵循的。地方标准往往基于地方性规定而被纳入“泛强制标准”的范畴。而在企业标准不清楚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一旦因订制品交&#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标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遵循的。地方标准往往基于地方性规定而被纳入“泛强制标准”的范畴。而在企业标准不清楚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一旦因订制品交易发生质量纠纷，行业标准也可能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因此，企业需要关注所涉及的标准，一旦出现更新动向，就需要确认相关事宜，以及如何应对。这些事宜主要包括：</p>
<ol>
<li>新标准有没有规定过渡期？</li>
</ol>
<p>《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第35条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21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p>
<p>《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没有规定过渡期。不过实务中，各省市一般会在当地标准管理办法中设置过渡期。</p>
<p>《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亦未规定过渡期。不过团体标准的适用对象限于加入该团体的企业，因此影响面有限。</p>
<p>另外，从位阶角度来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期可能会受到国家标准实施的影响，例如《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21条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废止”。</p>
<p>实务中，企业还是需要关注具体的标准中是否规定了过渡期，提前做好相关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的计划和安排。</p>
<ol start="2">
<li>过渡期内适用什么标准？</li>
</ol>
<p>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第35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21条的规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p>
<ol start="3">
<li>新标准实施后如果还有在其实施前按照原标准生产但是尚未销售的存货怎么办？</li>
</ol>
<p>根据《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在其实施前按旧标准生产的商品，如果是存货，能否销售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汽车“国六”实施后，“国五”不单不能生产，也不能再销售国五库存。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GB43284－2023）则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p>
<p>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但是，实务中仍需注意是否有地方性规定从其他监管层面作出强制性要求。比如，海南规定奶茶杯必须用全降解纸杯等；或者自愿加入的团体标准对于团体成员而言具有强制性。</p>
<ol start="4">
<li>对于进口产品有特别需要考虑的吗？</li>
</ol>
<p>实务中，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留意：</p>
<p>其一，进口环节，新标准何时适用并无统一规定，需要具体确认。例如， 2012年第41号公告（2025年已废止）中，海关要求“自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进口食品以报检日期为准，一律按照新标准实施检验”。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因此，建议企业针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应关注海关总署公告，不明确时需及时向海关确认。</p>
<p>其二，关注范围上应注意国内外标准的更新。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7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如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可见，检验的依据并不局限于强制性国家标准。</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集体合同何时生效？</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5/07/16401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03:02:0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实务研究]]></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kw-legal.com/?p=20820</guid>

					<description><![CDATA[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就劳动相关事项经集体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由于集体合同并非逐一经过员工同意，但适用于全体员工，因此其订立和生效要求均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如下&#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就劳动相关事项经集体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由于集体合同并非逐一经过员工同意，但适用于全体员工，因此其订立和生效要求均有一定的限制。</p>
<p>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如下：</p>
<p>（1）拟定阶段：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代表协商一致制定集体合同草案。</p>
<p>（2）表决阶段：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讨论应由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p>
<p>这个阶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对于表决方式未作限定。但是《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20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据此，一些地方对于集体合同的表决方式作了限定。例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同时该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因此，上海市范围内，涉及劳动报酬的集体合同草案，建议以不记名投票形式进行。否则，可能面临后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阶段不通过的风险。</p>
<p>（3）签字阶段：草案在表决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首席代表签字。</p>
<p>（4）审查阶段：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当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劳动部门应当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有异议的向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代表送达《审查意见书》，在前述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集体合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一旦涉诉，法院会认定集体合同不生效，如（2025）鄂05民终2364号、（2020）晋07民终556号。</p>
<p>（5）公布阶段：集体合同应在生效之日起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p>
<p>那么，在表决阶段通不过怎么办？比如，因为经济不景气，公司希望削减集体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待遇，但是职工代表大多不同意。《集体合同规定》第49条规定，如果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劳动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的申请，或者未提出申请的，劳动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相当于将“双方协商”变为“三方协商+协调”。不过，劳动部门的介入也有局限性，因为其功能仅为协调处理，并不意味着能协调出结果或者可以作出其他有约束力的行政措施。</p>
<p>若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新的集体合同表决未能通过，怎么办？对此，海南省明文规定已到期的集体合同相关约定继续适用，而其他省市尽管未出台规定，但实务中基本都采取同样的口径。</p>
<p>对用人单位而言，在设置集体合同条款时也需要考虑福利待遇大多只能上不能下，因此尽可能设置附条件的条款，比如如果公司营收下降X%或亏损，那么哪些福利待遇就要随着调整或者取消等等。</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6/04/01/163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9:07:0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法规速递]]></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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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该法典施行之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该法典施行之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共计10部法律同时废止。</p>
<p>类似《民法典》施行之日起，《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而《民法典》的内容是涵盖了被废止的9部法律，以及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还有个别新增条款。《生态环境法典》一方面整合了10部法律的绝大部分内容，并且新增了一些内容。以下简要介绍该部法典。</p>
<ol>
<li>体系架构</li>
</ol>
<p>法典包括5编，即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和法律责任。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编是新增的专编，将“双碳”、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行系统化规定。</p>
<ol start="2">
<li>污染防治编</li>
</ol>
<p>整合了7部污染防治法（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海洋）的内容，打破了污染要素的边界。新增内容主要包括：</p>
<ul>
<li>大气污染防治：移动源重点监管，包括将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强化重型货车、船舶、工程机械排放管控。餐饮油烟、恶臭污染专项规范。</li>
<li>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制度。</li>
<li>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与追溯制度，明确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责任。</li>
<li>固废污染防治：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光伏组件、废塑料等强制回收义务。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信息平台与全程追溯。</li>
<li>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航空、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噪声管控。</li>
<li>放射性和新污染物防治：新污染物、光污染、电磁辐射专节：建立新污染物清单管理制度，对化学物质实施风险评估、管控、治理全流程规制。</li>
<li>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碳汇、滨海湿地保护制度，并且衔接陆地生态保护机制。</li>
</ul>
<ol start="3">
<li>在生态保护编</li>
</ol>
<p>新增重要规定包括：（1）首次对涉及生态修复活动的原则、程序和重点领域作出系统规定。（2）新增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制度。（3）确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原则。（4）细化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矿区等修复流程与标准。</p>
<ol start="4">
<li>在绿色低碳发展编</li>
</ol>
<p>整合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区别于污染防治编，本编仅废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其他能源相关的法律并未废止。因此，其他未废止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遵守。另外，绿色低碳发展编确立碳排放总量与强度控制制度，将“双碳” 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降碳减排法定义务，该部分是将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部分内容纳入。</p>
<p>整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其立法地位将环境保护从污染治理防治升级为保护生态以及生态资源商业化转型，在未来，绿色低碳发展编将有更多的研究空间。</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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