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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立法动向 &#8211; 法务二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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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立法动向 &#8211; 法务二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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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广告监管领域行风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布，相关企业注意啦！</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3/06/30/130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Fri, 30 Jun 2023 05:48:0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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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市监总局办公厅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广告监管领域行风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内容简短，主要是针对10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治理要求和举措，但相关行业企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市监总局办公厅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广告监管领域行风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内容简短，主要是针对10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治理要求和举措，但相关行业企业应当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做好自我诊断，避免受到处罚。</p>
<ol>
<li><strong>重点执法领域</strong></li>
</ol>
<p>《通知》明确将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开展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工作，紧扣直播带货广告、弹窗广告、“软文”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加大互联网广告乱象清理整治力度。</p>
<p>此外，根据《通知》，市监部门将组织开展打击“神医”“神药”广告铁拳行动。</p>
<ol start="2">
<li><strong>强化对传统媒</strong><strong>体广告的监管</strong></li>
</ol>
<p>《通知》指出，“积极推进传统媒体单位广告合规经营提升行动，压实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单位主体责任”。</p>
<p>因此，传统媒体广告经营者应当强化内控制度，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p>
<ol start="3">
<li><strong>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以及跨地域横向协同</strong></li>
</ol>
<p>《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p>
<p>同时，《通知》明确，在执法方面积极开展跨地域横向协同，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查处力度。</p>
<p>最后，对于“三品一械”（注：指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相关企业而言，《通知》中有两个利好消息：一是将推进“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服务便利化，深化“跨省通办”工作，以实现总局与地方数据共享；二是将推进“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服务标准化，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编制“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事指南，以提供清晰指引。</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3/05/31/129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Wed, 31 May 2023 03:22:3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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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5月8日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2021年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5月8日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2021年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旧办法”）执行10余年无法很好地应对新问题。以下通过对新旧规定的对比方式，聚焦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p>
<ol>
<li><strong>细化处罚种类</strong></li>
</ol>
<p>新办法在原来处罚种类基础上增加了：（1）通报批评；（2）降低资质及等级；（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4）责令限期拆除。</p>
<p>上述（1）、（2）系新增内容，近年中国从各方面将企业信用纳入管理，自此生态环境管理也纳入其中。前述（3）、（4）是对旧办法第12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形式进行整合，不完全属于新增内容。</p>
<ol start="2">
<li><strong>细化及修订执法程序要件</strong></li>
</ol>
<p>新办法将立案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15日，且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15日；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限从原来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7日。</p>
<p>另外，新增程序包括对告知和听证程序的细化，例如规定了应当组织听证的6种情形；明确组织听证的程序；新增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p>
<ol start="3">
<li><strong>新增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strong></li>
</ol>
<p>旧办法的免于处罚的情形只有一种，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而新办法增加了2种情形：其一，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其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p>
<p>另外，新办法新增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次修订，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12/01/123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hu, 01 Dec 2022 09:44:1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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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施行，历经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2022年10月30日通过第三次修正案（下称“2022修订版”），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就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重点&#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施行，历经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2022年10月30日通过第三次修正案（下称“2022修订版”），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p>
<p>以下就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重点关注的条款予以简要解读。</p>
<p><strong> 1.</strong><strong>关于性骚扰</strong></p>
<p>《民法典》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2022年修订版第23条衔接了上述规定，但通过第24条、第25条新规定进一步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p>
<p>其中，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具体包括:</p>
<p>（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p>
<p>（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p>
<p>（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p>
<p>（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p>
<p>（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p>
<p>（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p>
<p>（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p>
<p>（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p>
<p>因此，企业需要及时建立符合前述要求的职场性骚扰防范管理制度。</p>
<p>2.针对女职工的特定健康检查</p>
<p>2022年修订版第31条规定企业应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p>
<p>3.保障女性就业</p>
<p>首先，2022年修订版第43条规定，企业在招录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p>
<p>（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p>
<p>（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p>
<p>（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p>
<p>（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p>
<p>（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p>
<p>因此，企业在发布招聘启事，甚至内部招聘时都需要避免出现上述的禁止行为。</p>
<p>其次，根据2022年修订版第44条规定：（1）与女职工签订的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2）在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p>
<p>因此，企业需要自查已有的合同或规章制度，确保上述要求得到落实。</p>
<p>最后，2022年修订版第48条规定，针对女职工三期，在过去不得降低工资的待遇基础上，还增加要求不得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同时，第49条进一步规定，职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08/01/119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Mon, 01 Aug 2022 01:40:2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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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2年5月19日公布，并将自2022年9月1 日起施行。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时有数据往来需要，故需要特别关注《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触雷”。&#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2年5月19日公布，并将自2022年9月1 日起施行。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时有数据往来需要，故需要特别关注《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触雷”。以下就《办法》主要规定作一介绍。</p>
<p>1．评估对象</p>
<p>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
<p>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在出境前由公司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才能出境。关于如何理解“向境外提供”，实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向境外提供”。①将相关数据转移到中国境外存储。→通过网络传输或读取。②向境外实体提供中国境内数据库的访问信息或端口。→提供搜索或下载功能。</p>
<p>2．跨境传输前的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p>
<p>根据《办法》第5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p>
<p>①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p>
<p>②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p>
<p>③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p>
<p>④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p>
<p>⑤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p>
<p>⑥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p>
<p>由于本条所称的“数据处理者”并无特别限定，应认为是指所有有意跨境传输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因此，即使不处理客户或用户的个人信息，仅将员工的个人信息发送到日本总公司的，也应当进行安全评估。</p>
<p>3.向主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p>
<p>根据《办法》第4条的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p>
<p>①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p>
<p>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p>
<p>③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p>
<p>④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p>
<p>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才需要在内部自评估的基础上，向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现地法人通过其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p>
<p>4．向主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程序</p>
<p>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报书；②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③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④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p>
<p>关于安全评估期间，根据《办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向数据处理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并且，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p>
<p>根据《办法》第13条的规定，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p>
<p>5．主管部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事项</p>
<p>《办法》第8条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p>
<p>①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p>
<p>②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p>
<p>③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p>
<p>④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p>
<p>⑤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p>
<p>⑥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p>
<p>⑦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p>
<p>6．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p>
<p>根据《办法》第14条规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p>
<p>①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p>
<p>②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p>
<p>③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p>
<p>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p>
<p>7.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等法律文件</p>
<p>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p>
<p>①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p>
<p>②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法律文件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p>
<p>③对于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p>
<p>④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p>
<p>⑤违反法律文件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p>
<p>⑥出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的要求和保障个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和方式。</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版）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06/30/118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Thu, 30 Jun 2022 09:00:2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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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出台，2016年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出现落差。为此，国家网信办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了修订后&#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出台，2016年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出现落差。为此，国家网信办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2022版”）。建议企业在应用程序管理方面，重点关注以下几点：</p>
<ol>
<li>核查用户身份的要求更高</li>
</ol>
<p>相比以往只需要进行信息认证是2022年版第6条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对于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信息的虚假注册用户，不得提供服务。例如，此前未成年人利用长辈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导致大金额充值，甚至被诈骗的新闻频出，之后很多游戏平台增加了人脸识别等更为谨慎的信息认证措施。</p>
<ol start="2">
<li>根据业务内容申请不同的许可/资质</li>
</ol>
<p>2022年版第7条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如果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且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同意或许可。</p>
<ol start="3">
<li>筛查信息内容的要求更高</li>
</ol>
<p>2022年版第8条新增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这也意味着过去应用程序提供者以类“避风港”原则来规避不良信息责任的时代马上要过去，应更加主动地去筛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p>
<ol start="4">
<li>在禁止行为中明确增加虚假宣传、捆绑下载</li>
</ol>
<p>2022年版第9条明令禁止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p>
<p>此外，2022年版还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应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采取要求的措施；在应用程序提供者使用的技术方面，要求对新技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鼓励使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且要求制定并公开平台管理规则。</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利好政策，HR们看过来</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05/30/117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Mon, 30 May 2022 05:51:2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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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下称“《通知》”），涉及不少企业利好政策，值得关注：&#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下称“《通知》”），涉及不少企业利好政策，值得关注：</p>
<ol>
<li>失业保险费返还</li>
</ol>
<p>《通知》规定根据企业规模、裁员率，可按不同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p>
<p>返还的前提是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并且针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还需满足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这一条件。</p>
<p>返还基数是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是大型企业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不超过90%。</p>
<p>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除个别地区外，原则上需要企业申请才能予以返还。</p>
<ol start="2">
<li>技能提升补贴</li>
</ol>
<p>《通知》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p>
<p>申领上限为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该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p>
<ol start="3">
<li>留工培训补贴</li>
</ol>
<p>《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以工作代替培训，获得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贴。</p>
<p>领取该补贴需要满足的条件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p>
<ol start="4">
<li>降费缓缴</li>
</ol>
<p>《通知》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p>
<p>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已于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04/30/116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Sat, 30 Apr 2022 02:27:4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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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针对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订版）（下称“《民诉法解释202&#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针对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订版）（下称“《民诉法解释2022版》”），并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与此前2020年版相比，《民诉法解释2022版》共修订了13个条款，删除了2个条款。</p>
<p>以下就企业可能涉及的条款作一介绍。</p>
<ol>
<li>简易程序延长后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li>
</ol>
<p>《民诉法解释2022版》第25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较之2020年版，简易程序延长累计最长审理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至4个月。</p>
<ol start="2">
<li>关于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结果均可以口头方式作出裁定。</li>
</ol>
<p>2020年版第269条和第281条规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或小额诉讼当事人对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仅在异议不成立时方可以口头方式作出，并且记入笔录。《民诉法解释2022版》规定口头方式也适用于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p>
<ol start="3">
<li>关于民间调解</li>
</ol>
<p>（1）《民诉法解释2022版》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对比2020年版，在调解主体方面增加了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p>
<p>（2）《民诉法解释2022版》第354条规定：“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比2020年版，其删除了人民法院前面“基层”两字，使调解纠纷的管辖级别与通常民商事纠纷的管辖级别保持一致。</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3月1日起生效</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03/30/115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Wed, 30 Mar 2022 08:24:17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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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高院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下称“《总则编解释》”），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下就涉及商事合&#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高院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下称“《总则编解释》”），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p>
<p>以下就涉及商事合同的2个主要条款予以介绍说明。</p>
<p>1、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p>
<p>根据《总则编解释》第19条规定，“重大误解”系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p>
<p>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相比，前述第19条作出了3点变化：</p>
<p>（1）删除“较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p>
<p>（2）将“价格”列入错误认识的对象。</p>
<p>（3）进一步明确“意思相悖”的意思，即“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p>
<p>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总则编解释》第19条对于行为人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增加了一个除外规定，即“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p>
<p>2、对于数个代理人的情况下单个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处理</p>
<p>《总则编解释》第25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第172条（表见代理）等规定处理。该条款源于前述法〔办〕发〔1988〕6号第79条，即“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p>
<p>从新旧2个条文的变化可以看两者区别：在数个代理人的情况下单个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法〔办〕发〔1988〕6号第79条不对代理的定性作出判断而是对归责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种情况下的代理效力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而《总则编解释》第25条是从代理行为的定性出发区分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情形，自然其相应后果及归责也会有所不同。</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出炉，知识产权失信可被列入“黑名单”</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02/28/114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Mon, 28 Feb 2022 06:03: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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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 以下通过问答方式，对《规定》中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1. 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规定》第6条明&#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p>
<p>以下通过问答方式，对《规定》中主要内容作一介绍。</p>
<p><strong><b>1. 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b></strong><strong><b>？</b></strong></p>
<p>《规定》第6条明确列举了六类具体失信行为，包括：①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②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④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⑤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⑥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p>
<p>不过，对于上述第①类行为，《规定》第7条特别规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p>
<p><strong><b> 2. 《</b></strong><strong><b>规定</b></strong><strong><b>》</b></strong><strong><b>对失信主体规定了哪些措施</b></strong><strong><b>？</b></strong></p>
<p>根据《规定》第9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p>
<p>①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p>
<p>②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p>
<p>③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p>
<p>④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p>
<p>④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p>
<p>⑤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p>
<p>⑥不适用信用承诺制。</p>
<p><strong><b>3. 失信主体如何进行信用修复</b></strong><strong><b>？</b></strong></p>
<p>根据《规定》第13条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①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②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③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p>
<p>不过，《规定》第14条的例外规定需要特别关注。即，存在如下4种情况之一的，信用不予修复：①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②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③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p>
<p><strong><b>4. 《</b></strong><strong><b>规定</b></strong><strong><b>》</b></strong><strong><b>对守信主体有哪些激励措施</b></strong><strong><b>？</b></strong></p>
<p>《规定》第20条规定，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激励措施，主要包括：</p>
<p>①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p>
<p>②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p>
<p>③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p>
<p>④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p>
<p>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务中，部分地方的市监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9月1日实施）将知识产权违法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例如， 浙江省宁波市市监部门今年1月出台第一批“黑名单”，4名当事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被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示。</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实施</title>
		<link>https://www.kw-legal.com/2022/01/30/11303cn/</link>
		
		<dc:creator><![CDATA[legal]]></dc:creator>
		<pubDate>Sun, 30 Jan 2022 01:31:5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立法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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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随着《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陆续出台，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6月1日施行，下称“《2020办法》”）在“安全审查”方面的规定与前述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问题需要解决。&#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随着《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陆续出台，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6月1日施行，下称“《2020办法》”）在“安全审查”方面的规定与前述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问题需要解决。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3个部门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称“《2021办法》”），并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p>
<p>以下就《2021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作一介绍。</p>
<p>1、扩大安全审查对象的范围</p>
<p>《2020办法》规定审查对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2021年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者”。不过，对于前者，安全审查针对的是“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行为，而对于后者，安全审查针对的是“数据处理活动”。</p>
<p>2、强化对境外上市的安全审查管理</p>
<p>《2021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p>
<p>事实上，对于境外上市的安全审查监管应该还会趋严。最近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3条将以下情形也纳入主动申报范围：（1）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2）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当然，这一点有待最终出台的正式版明确。</p>
<p>3、增加风险审查评估的对象/情形</p>
<p>关于风险审查考虑的对象/情形，《2020办法》主要规定四项，而《2021办法》新增了两项，具体如下：</p>
<table>
<tbody>
<tr>
<td rowspan="4" width="113">《2020办法》</td>
<td width="438">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td>
</tr>
<tr>
<td width="438">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td>
</tr>
<tr>
<td width="438">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td>
</tr>
<tr>
<td width="438">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td>
</tr>
<tr>
<td rowspan="2" width="113">《2021办法》</p>
<p>新增</td>
<td width="438">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td>
</tr>
<tr>
<td width="438">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td>
</tr>
</tbody>
</table>
]]></content:encoded>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