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务二部
kittykim@hiwayslaw.com
+86 139 1742 1790
  • English
  • 日本語
  • 特殊工时制,实操难点你知否?

    特殊工时制,实操难点你知否?

    工时制包括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所以一般统称为特殊工时制。关于两种特殊工时制分别适用的对象,规定比较明确,经验丰富的HR们都门清。但是,以下实务操作中的难点,你知道吗?

    Q:申请特殊工时制是否需要走民主协商程序?

    A: 特殊工时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所以实务中,很多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书面意见。

    另外,有些地方,例如浙江,要求提供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此种情形,往往还要求提供与职工代表之间的劳动合同和职工代表选举决议。

    此外,还有个别地方,要求提供所涉及的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申请特殊工时制前,先行确认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并视情况落实相应的民主程序。

    Q:针对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A: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标准是岗位是否符合要求,而不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条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中规定了需要载明工作时间,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提前告知的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省市对于劳务派遣人员适用特殊工时制做了特别规定,因此企业需要关注并执行本地的规定。例如,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工单位还“应当取得劳务派遣人员联名签署同意意见。”

    Q:总公司获得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许可后,分公司可以直接适用吗?

    A: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的规定,各省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地方上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因此,这方面的地方差异比较大。从目前检索的地方性规定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观点:

    (1)总公司在其所在地申请特殊工时制获得批准后,可直接适用于分公司,例如四川、天津、宁夏、内蒙古。

    (2)总公司在其所在地申请特殊工时制获得批准,不适用于分公司,分公司应在注册地区再次提交申请,例如上海、北京、江苏省。

    (3)总公司在其所在地申请特殊工时制获得批准文件中如有“含分支机构”的记载,则适用于分公司,例如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