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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根据侵害对象,有侵害物权(例如擅自占有他人不动产)的,有侵害商标权的,还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等等。根据侵权行为是否持续,有发生后就结束的,例如开车撞人,还有一直持续的,例如长年累月制造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商品。

    那么侵权行为的普通诉讼时效,也都是三年吗?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部分侵权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换句话说,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约束。主要包括:

    (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下列情形: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起诉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种请求权随时都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其余的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我国诉讼时效的起算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客观上权利受到损害,主观上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具体侵害人。

    这里延伸出的问题是,应当如何看待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其一,是以侵权行为发生时间还是损害确定时间,作为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通常而言,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为客观上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如违约行为一旦出现,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要件就已具备。但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损害确定以前,损害赔偿的内容尚不明确,因此一般以损害确定时间起算。如(2017)京01民初94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针对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不宜简单将受害人受伤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本案而言,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时间应在冯某某受伤接受救治基本结束,各项损失情况明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据此,原告冯某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二,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如何判断起算时间?所谓持续性侵权行为,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持续性侵权案件包括:侵权人持续不断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持续不法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持续不断地通过网络等渠道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持续性排放污染物等。

    关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2019)沪0115民初3745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即便被告在天井内搭建物已经持续多年,但此系原告在该期间对自身权利的暂时让渡,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所搭建的水泥顶及气窗,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算。本案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状态,并持续至今,故原告现提起诉讼,不过诉讼时效。(2019)豫17民申138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关于张某称被申请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查,张某一直占用争议土地,属持续性侵权,诉讼时效应从其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起诉时张某仍未返还土地,故其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高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提出,法律对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没有进行特殊规定,故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按照《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如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损害赔偿数额只向前推算3年,超过3年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目前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均采纳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因为侵权人每一天的给付义务都在变化,因此应根据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诉讼时效起算点。如(2021)粤01民终10310号判决书中,针对原告骏X公司认为本案为持续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自侵权人终止侵权之日起计算,且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89条的规定(注:“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张其诉请的占用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指出,根据一般租赁合同的交易惯例,租金或占用费按月支付,故德X旅馆每月应支付的占用费属于不同的债务,应各自计算诉讼时效。本案骏X公司或原房屋的产权人并未与德X旅馆约定占用费分期付款,故骏X公司主张适用第189条规定,认为其所有诉请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

    实务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诉讼时效是否到期的判断比较复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正如法谚所说“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权利人还是应该积极地尽早主张权利,以免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