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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很多公司将员工食堂外包给拥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体系及餐饮服务经验的第三方。不过,食堂事关食品安全和员工健康,法律法规对此设置了特别的限制和要求,实务操作中若不注意相关规定和实务规则,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等现实风险。

    因此,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食堂外包方面的注意事项。

    首先,需要避免一个认知误区,即“只要外包给有资质、有经验的第三方就可以了”。《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因此,在公司内设立员工食堂,提供集中用餐的情形,公司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过,有人可能要提出疑问了:既然公司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了,那么第三方(即承包方)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不是也没关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由于上述第28条规定中列明的集中用餐单位均为比较特殊的组织,因此承包一般企业食堂的,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乏争议。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监管部门的实务规则和处罚案例的相关情况。

    实务中,有些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单位食堂外包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所提供的资料中必须包含承包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企业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有类似要求的,那么应当遵照执行。

    如果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没有类似要求的,企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外包给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有没有问题呢?

    案例检索结果表明:

    其一,监管部门通常会认定承包方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规定为由进行处罚。

    其二,处罚了承包方,不意味着作为委托方的企业可以全身而退。《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注:包括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在沪市监青处字(2019)第292019001364号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为解决员工就餐问题将经营场所承包给XX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盈亏由XX自行承担。但XX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案中行政机关不仅处罚了XX,还认为当事人是在明知XX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承包协议,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亦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在公司食堂外包方面,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公司应当为开办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将食堂外包时,应当确认承包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应当确保该等资质持续有效,以及违反时的责任(包括公司的单方解约权、损失赔偿等等)。

    第二,从降低风险和责任的角度出发,在承包协议中,详细约定承包方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强调其拥有对食堂的管控能力、义务以及违约/侵权责任等,以便发生个案时,监管部门认定承包方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第三,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建议参考GB 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对承包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