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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2年5月19日公布,并将自2022年9月1 日起施行。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时有数据往来需要,故需要特别关注《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触雷”。以下就《办法》主要规定作一介绍。

    1.评估对象

    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在出境前由公司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才能出境。关于如何理解“向境外提供”,实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向境外提供”。①将相关数据转移到中国境外存储。→通过网络传输或读取。②向境外实体提供中国境内数据库的访问信息或端口。→提供搜索或下载功能。

    2.跨境传输前的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

    根据《办法》第5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①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②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③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④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⑤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⑥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由于本条所称的“数据处理者”并无特别限定,应认为是指所有有意跨境传输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因此,即使不处理客户或用户的个人信息,仅将员工的个人信息发送到日本总公司的,也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3.向主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根据《办法》第4条的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①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③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④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才需要在内部自评估的基础上,向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现地法人通过其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向主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程序

    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报书;②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③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④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关于安全评估期间,根据《办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向数据处理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并且,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根据《办法》第13条的规定,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5.主管部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事项

    《办法》第8条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②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③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

    ④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⑤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⑥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⑦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6.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

    根据《办法》第14条规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①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②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③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7.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②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法律文件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③对于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

    ④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⑤违反法律文件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⑥出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的要求和保障个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