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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正案(下称“2021修订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本次修订涉及内容较多,其中以下内容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1、“首违不罚”

    2021修订版第33条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1)针对初次违反行政类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不是必然不罚,而是行政机关基于各项因素综合判断后,可以不予处罚。

    (2)影响行政机关判断的各项因素包括2项:①危害后果轻微;②及时改正。

    从执行层面来说,“危害后果轻微”若缺乏量化标准,容易出现执法口径宽严不一的情况。目前,部分省市已公布了细化的量化标准,例如,2020年初公布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将各种后果作了量化规定,从而相关企业可以据此进行初步判断。

    2、追责限期

    原《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原则上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1修订版规定,针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将追责限期从两年延长至五年。这事实上也是对于“原则上”判断标准的明确。

    3、“一事不再罚”

    原《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修订版第29条在此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针对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亦即,针对罚款处罚的,采用就高原则。

    4、“从旧兼从轻”

    2021修订版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条是全新增加的条款。其实,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中已提及该原则的适用。不过,这次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贯彻“从旧兼从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