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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已于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已于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原《民法通则》、《合同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已废止,由于新的司法解释有待陆续出台,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实务如何处理亟需统一的规则加以明确。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发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商事法律问题相关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7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可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二十年”诉讼时效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纪要》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的成立

    《纪要》明确法院应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后续的司法解释,包括本次《纪要》的出台,未来商事领域,鼓励和促进交易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一个倾向。

    三、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民法典》第535条有关代位权的规定改变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行使仅限于“到期债权”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纪要》进一步删除了《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仅扩大至未到期债权,也将不再受限于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务。

    四、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损失赔偿、违约金等常见问题

    《纪要》在明显不合理低价、损失赔偿、违约金等常见问题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例如,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又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