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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调员工,操作不慎会“掉坑”

    李某与A油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万。油墨公司因故暂时停产,李某被借调至关联企业B公司。借调期间,关联企业向李某按照月工资3万的标准支付工资。4个月后李某以A油墨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该案中,李某、A油墨公司和B公司之间属于“借调”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例如集团公司的副总借调到子公司任老总等。

    关于“借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无明确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社保缴纳和工伤责任承担有所规定:根据前者第74条,借调人员的 “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后者第43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此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还指引性地规定,用人单位与借调人员对于借调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可见,在规定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如各方约定不明,则后续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等容易产生争议。

    实务中,人事主要从两个层面考虑借调的安排和约定:

    其一,从劳动关系角度,需要就借调计划,以及工作地点、岗位等的变化与员工面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此基础上,通过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于劳动合同中需要调整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例如工作地点、职务、福利待遇等等。

    其二,以员工、出借单位、借用单位三方为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与借用人员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事宜,包括工作时间、条件、内容、薪资待遇、职业危害、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伤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例如,借用单位)等等。需要提醒的一点是,企业还应注意约定的借调期限不宜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存在借用单位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此外,实际操作中,为了降低出现借用单位欠薪、倒闭等问题给出借单位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出借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借用单位的相关运营状态及财务信息等(特别是非关联公司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关注借用单位使用借调人员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一旦借用单位出现相关违规行为可能侵害借调人员权益的,必要时应及时介入、制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