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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严重”到啥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哪些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员工一旦违反,单位单方解雇就没问题呢?

    实际上没那么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一辑)中指出:“法院在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考虑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还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从各地法院的类案判决情况来看,“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涉嫌危害企业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通常法院倾向于认可其“严重性”。例如,劳动者违规带外人进入配电室1;违反公司禁止性规定,在任职期间担任其他公司股东及兼职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3;连续旷工4;申请虚假病假5;商业贿赂6等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通常持支持态度。

    第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作量化规定,且可证明。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一定金额的,可认定为“严重”。同时,需要注意2点:其一,区分员工过失和过错的损失金额,过错造成的损失金额应低于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其二,损失金额应符合当地经济水平,例如,在北上广,将因过错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的规定为“严重”,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应当考虑企业自身所属行业,以及员工岗位的特殊性。如果企业属于食品、化工、汽车零部件等对安全要求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则对涉及安全的规定可相对严格。如果企业属于医疗器械等对廉洁要求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则对涉及廉洁的规定可相对严格。如果岗位属于高速运转设备的操作工,那么对于脱岗的规定可相对严格。以“在工作场所吸烟”为例,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易燃化学品的企业,则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可其违反的严重性,因为其可能导致严重危险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是贸易公司,法院极有可能作出相反判断。

    第四,通常不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打瞌睡、玩游戏、脱岗抽烟等,通常侧重于从频率和主观恶意进行严重与否的判断。此类行为的本质是员工违反勤勉义务,但一般难以证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对公司较为严格。例如,在(2016)鄂01民终214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托下巴眯了5分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严重”。在 (2018)云0112民初548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仅提供了员工某一日网上浏览淘宝、其他非工作论坛的证据,但无证据证明员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不应认定为“严重”。针对此类行为,只有一再发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解雇行为的正当性才较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肯定。为了进一步降低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应先进行教育,并保留相关证据。

    注释:

    [1] (2020)京民申772号

    2 (2019)苏民申1105号

    3 (2018)渝民申2242号

    4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83号

    5 (2017)京民再65号

    6 (2020)渝民申1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