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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第26条规定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拓宽投诉事项范围

    《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则增加了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方面的投诉事项。

    2、健全投诉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在中央层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

    3、明晰投诉工作规则

    《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理方式、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异议等方面的工作规则作了清晰的规定。例如,第十条规定了提出投诉的方式,即要提交书面材料,且可通过现场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第十五条规定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正常情况下,投诉工作机构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4、加大权益保护力度

    (1)《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不影响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对投诉人而言可考虑双管齐下。

    (2)《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保护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