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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T公司以E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除了要求E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外,还要求E公司在其当地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在E公司侵权成立的情况下,T公司的登报致歉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专利法》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并不包括赔礼道歉。究其原因,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因此通说认为专利侵权行为不会对专利权人的商誉或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无需赔礼道歉。文首(2020)冀知民终127号案件中,河北高院即以上述理由,驳回T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

    无独有偶,商标权、商业秘密从性质上来说,通常也被认为是单纯的财产权。因此,《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将赔礼道歉列为侵害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司法实务中,法院也明确不支持相关权利人的赔礼道歉诉请。例如,在(2019)京0102民初4255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明确指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系财产权,不适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救济措施,原告要求被告发布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但是,例外的情形是,在侵害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侵权人同时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对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规定,赔礼道歉的主张有望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著作权则和专利权、商标权等有所不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明确将赔礼道歉列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究其原因,著作权既包含复制权、表演权等财产权利,也包含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当侵权人侵害的具体权利涉及著作人身权时,可能对权利人的声誉、形象等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擅自修改他人作品,加入涉黄片段,极有可能导致他人对于著作权人的声誉、评价降低。此种情形,显然有必要令侵权人在必要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司法实务判决体现了上述观点。例如,在(2020)京73民终1708号案件中,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被告之行为侵犯了柳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而(2019)京73民终2402号案件中,北京知产法院明确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上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侵权人之行为只会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不会构成其人身权益之损害为由,不支持爱奇艺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认为该要求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赔礼道歉,关键在于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性质,若该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则通常不适用赔礼道歉;若该权利涉及人身权,则在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的声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赔礼道歉诉请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