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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

    为了具体落实2019年4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关于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规定,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就《规定》要点作一介绍。

    1、对恶意抢注行为的分阶段处理

    《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的不同阶段入手设置了3种处理方法:

    (1)在申请注册阶段,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2)在初审公告阶段,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理由提出异议且成立的,不予注册。

    (3)在已公告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且无效理由成立的,宣告无效。商标注册部门主动发现的,也可依职权宣告无效。

    2、明确了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考量因素

    《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综合考虑:(1)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2)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3)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4)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5)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6)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本条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申请时的准备工作提供了指引。

    此外,《规定》还对“撤三”、恶意抢注行为的处罚等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