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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存在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多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因此,2011年原工商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下称“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举步维艰。2018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以第10、11、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且均自9月1日起施行。现就其中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下称“新规定”)的重点内容概介如下:

    1、增加了禁止行为

    旧规定的第4条至第7条规定了4大类禁止行为,每个大类中均明确列明了数项具体行为。新规定从第7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6大类禁止行为。其中新增规定包括:

    (1)新规定对原4大类禁止行为项下的具体行为增加了兜底条款,即增加“其他方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

    (2)新规定增加2个与价格管理相关的条款,即:第7条所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第12条所规定的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

    2、明确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

    原规定仅规定对于主动报告的经营者可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但未明确减轻处罚的幅度。新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减轻处罚幅度为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减轻处罚幅度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减轻处罚幅度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此外,新规定还整合发展改革委和原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对授权与管辖、垄断协议认定、立案、调查、豁免、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宽大处理、公示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