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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取代《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

    1、取消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列入负面清单的外资项目,需要进行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享受和国内企业同样的待遇,只要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2、除了投资企业以外,外商的其他投资行为,也纳入《外商投资法》规定范围。

    其他投资行为包括: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等。

    3、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1)《外商投资法》强调,“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2)《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五年过渡期规定

    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依据“外资三法”设立,其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特殊性,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变更,但是《外商投资法》给予了5年过渡期。相关外商投资企业需及时关注后续政策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