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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专业技术性知识要求较高,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做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设置跨级二审制

            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规定部分案件的二审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一般较为简单,其二审民事案件仍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2、配套的审判监督程序也相应跨级

            根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仅仅限于《决定》施行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