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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的风险及合理利用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因双方之间就货款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随即以合同履行地在其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A公司就管辖权异议又提起上诉。此时,B公司听说A公司可能在转移重要资产,心急如焚,却又无可奈何。

    毫不夸张地说,这种“故事”每天都在上演。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管辖权异议制度对于纠正法院管辖错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该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几乎未设任何条件,因此,很多时候沦为被告拖延时机、为转移资产等创造条件的工具。

    曾经有报道指出,某地法院的统计表明,只有2%的案件管辖权异议被支持,可见,绝大部分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但绝大部分案件被告依然选择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这种实务状况已经很能管辖权异议被肆意利用甚至滥用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因此,近年来,偶有新闻提到个案中法官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过罚款等予以惩戒。例如,2017年,对某房地产公司无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法定期限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再次对几十件被诉案件进行同样“操作”的行为,临沂某法院认定该公司“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罚款10万元。

    因此,作为原告方,如被告存在类似不诚信行为,或者明显违背基本常识(特别是委托律师的情况下)的管辖权异议,可以试图向法院提出相关主张。即使被告未被制裁,但通常会给法官不良印象,可能对案件审理、证据采信产生一定的影响。

    反过来,作为被告方,有合理理由和必要时,管辖权异议当提则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在时间安排上,除非为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证据收集等创造尽可能多的时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等特殊情形,建议通常不要熬到最后一天提起管辖权异议。

    其二、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尽管法律并无特殊限制,但应注意异议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有据,做到诚信诉讼。比如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案件确属专属管辖等。若无视常识、或者无中生有,反而可能对后续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