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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认定

    商业活动中,不少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为了迎合宣传设计的风格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动,例如,注册图文组合商标,实际使用时拆分文字和图形单独使用等等。然而,这样的改动可能伴随着法律风险。

    《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那么,哪些情形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呢?对此,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实际使用的商标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部分,易被公众认为不具有同一性的,则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实践中,对于注册商标的“改变”是否构成《商标法》第49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以根据商标局和法院的观点及实务规则进行判断。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改变”情形予以说明。

    第一种:改变商标尺寸。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仅改变注册商标比例大小,文字间距长短,或者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一线条等,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仍可视为规范使用。

    第二种:改变汉字商标的字体。对于汉字商标的字体改变是否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需要比较实际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若已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部分发生变化的,则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如简体字改成繁体字,宋体改为草书或印刷体改为艺术体等行为,通常视为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第三种:改变英文商标大小写。绝大部分英文的大写和小写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实务中,很多公司在申请英文注册商标时,都分别注册了大写的英文商标和小写的英文商标。例如,阿迪达斯公司同时注册了“adidas”和“ADIDAS”商标,力宝克国际公司同时注册了“Reebok”商标和“REEBOK”商标。

    第四种:拆分图文或中英文结合商标。关于图文结合或中英文结合注册商标,一般不能拆分使用,否则视为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但是,存在个别例外的情形。其一,出于商业惯例不能同时使用图文商标,比如发票上不可能标注图文结合商标中的图形(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500号行政判决书)。其二,商标中图文之间或中英文之间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即使拆分了,消费者也能识别商品来源(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13号行政判决书)。但是,就第二种情形,从商标执法角度,我们认为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综上所述,建议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尽可能避免作出改变,以避免商标被撤销,甚至因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被诉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