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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一直是实务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对于何为利害关系人,并无明确规定。此外,在查询的范围方面也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规定。最近,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相关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以下就《暂行办法》中主要规定进行概要说明。

            1、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证明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关于利害关系的证明,(1)的情形需要提供相关合同,(2)的情形需要提供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仲裁受理通知书。

            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前述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身份证明,申请查询(但查询范围有所差异,下文将述及)。

            2、查询范围

            《暂行办法》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了不同的查询权限:

            (1)权利人的查询权限最大,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同时,通常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

            (2)前述“1”的(1)、(2)两类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3)“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的事项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如果其委托律师的,还可以查询: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