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务二部
kittykim@hiwayslaw.com
+86 139 1742 1790
  • English
  • 日本語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17年10月23日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17年10月23日实施

            近年来,国家逐渐强化对市场竞争的规范,法规政策层面,国务院2016年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显示了多角度的规范趋势,最近《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终获通过,;执法层面,依据《反垄断法》对众多巨头的处罚无疑是执法趋严的明确信号。近期,为了弱化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发改委等五部门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下称“《实施细则》”),其中特别值得占据市场份额较高的企业留意的事项包括:

            1、 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占据市场份额较高的企业,往往系重大相关政策中的利害关系人,相关企业应当利用该规定,积极把握表达意见的机会。

            2、 定期评估

            《实施细则》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或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场竞争会受各类因素影响,特别是不可抗力因素,及新的竞争形态等,因此与时俱进的定期评估,以期做出合适的调整(及时废止或修改)也真正体现了公平竞争意义所在。

            3、 审查标准

            《实施细则》从4个方面确定审查标准,即,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同时,《实施细则》列举了多项常见违规行为,例如,一些三四线城市政府许诺企业可减免社保费用的行为。

            4、 例外规定

            对于虽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但涉及国防、社会保障、环保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也可以例外许可:(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3)明确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