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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已于2017年7月31日施行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已于2017年7月31日施行

    由于企业数量猛增的同时,“傍大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对照原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颁布)(以下合称“原规定”),“133号文”调整的亮点如下:

    • 禁止性规则
    • 禁止同名

    “133号文”要求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删除了“原规定”中关于投资关系的除外条款;

    “133号文”对使用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名称所附条件为“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而“原规定”设置的条件为3年期限。

    这2项修订有望从根源上保障同一企业登记系统中新录入企业名称的唯一性。

    • 禁用外文

    “133号文”增加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文。

    • 限制性规则
    • 企业名称近似仅限于“有投资关系的企业”

    “原规定”对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实行一事一议审批原则,而“133号文”修改为单一客观标准,即“有投资关系的”企业。

    • 关于“包含其他企业名称”

    根据“原规定”,只有企业分支机构才能包含所从属企业的名称。而“133号文”修改为企业名称可包含其他企业名称,需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该企业授权的,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同时,为了约束企业名称权扩大化,“133号文”还规定如果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 非经授权不得使用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133号文”增加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 比对规则

    “133号文”明确了名称比对系统对相同或者相近企业名称的判断规则,并通过举例的办法加以说明。例如,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此规定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采取套用方式较为准确的预判其申请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需要变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