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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已于2017年3月1日生效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已于2017年3月1日生效

    由于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频繁,互涉案件较多,加上不少外国公司倾向选择香港作为其与内地企业交易发生纠纷时的管辖地,因此内地与香港之间诉讼相关问题广受关注。此前,在民商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跨地取证并无操作依据,使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多障碍,为此,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下称“《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各方联络机关负责相互委托提取证据
    内地的联络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香港的联络机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

    2、工作语言
    各类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应以中文文本/译本提供。

    3、请求协助范围
    (1)内地法院可请求香港法院协助:讯问证人;取得文件;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对人进行身体检验。
    (2)香港法院可请求内地法院协助: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勘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两地法院提请对方协助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最突出的一个区别是内地法院可要求香港法院协助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

    4、取证方式
    受委托方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安排取证。委托方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或安排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提取证据的,如果受委托方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委托方请求的方式执行。

    5、协助时限
    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