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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法院为了解决“老赖”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 包括 “老赖”信息公示制度、“限高令”等。近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于加强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各项程序及措施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关于保全相关时限的规定和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查询的规定特别值得关注。

    1、关于保全的相关时限

    《民事诉讼法》仅在第101条规定了针对“紧急情况”,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规定》对“紧急情况”以外情形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1)非紧急情况及保全执行

    第4条规定,对非紧急情况,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做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2)续保

    第18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保的应在保全措施届满前7日前提出申请。

    (3)保全财产移交

    第21条规定,针对轮候查封的保全财产移交时限原则上为1年。

    (4)解除保全

    第23条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5)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

    第25条规定,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6)案外人提出异议

    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为无法提供具体被保全财产信息的申请人提供新渠道

    《规定》第11条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亦即,在法院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情况下,申请保全人提供被保全人的信息,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的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