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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签名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老李和老王共同委托某咨询公司代办公司设立手续。由于老王在外地工作,代办公司为图便利直接代老王签署了相关文件。3年后,老王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工商登记机关提出老王签字与原注册时签字不同,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老王进退两难。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办理公司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过程中,公司股东、董事应签署相关文件。另外,如果提交虚假材料的(包括代签名的材料),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撤销营业执照等。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被代签名者可以追究代签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那么,不同情况下,被代签名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因被代签名的文件而发生被代签名者事先不知晓、不认可的法律后果时,被代签名者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撤销相关行政行为并要求赔偿,或以民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自己名义设立公司为例,《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几种情况,其中就包括被许可人以欺骗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因此,被代签名者可向行政机关请求撤销行政许可,通过行政异议乃至行政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代签名给被代签名者带来实际损失的情形(包括: 股权转让中,无法获得批准从而影响相关当事人股东红利和股权转让对价的获得,或者公司注销登记时,无法获得财产分配等),除了撤销行政行为之外,被代签名者也可以公司登记机关为被告,主张行政赔偿,和/或对代签人和公司(仅在公司明知的情况下)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告(公司登记机关)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被代签名者无法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则要求公司登记机关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然而,事后追责的做法毕竟是“亡羊补牢”,最根本的还是要采取预防性措施,包括:(1)妥善保管自己身份证件,以防他人擅自利用并代签名用于办理相关事项;(2)在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委托协议中对于代签名等的违约行为作出严格约定;(3)对委托代办所需事项需要的文件及流程有一定了解,并及时审核确认,以防他人钻空子或者图方便,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