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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可以自行辞任吗?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某因与其他董事经营理念不合,欲辞去董事一职。不料,因股东担心其辞任后另起炉灶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回复称不批准王某的辞任。王某顿感去留两难,不知如何是好。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的选任和更换,但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因此,问题出现了,当章程中也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时,董事请辞是否必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呢?

    实务中,各种观点莫衷一是。总体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持否定态度,并体现在诸多相关判决中。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可谓其中典型。 该案判决指出:“中X公司的章程中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因此,董事辞职的程序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更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召开和批准是董事辞职必要条件。董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组织机构之一,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行使重要的职权,但是,此职权是以决策、表决的权利为核心,以管理层次上的职权为主,应当区别于受公司聘用的员工。董事以自己在管理、经营各方面的能力为公司出谋划策,是公司的组织核心,而一旦董事再没有意向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也不会再为公司提出有益建议和主张,也失去了董事本身的价值,因此,应当允许董事以通知的方式请辞。”

    因此,本文开头甲公司董事王某有权自行请辞,无须经过股东会批准。

    须注意者,《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董事辞任须考虑此条规定的约束。董事辞任会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下限人数时,原则上要等改选的董事就任方可离职。

    于是,下一个问题又出现了。如果公司一直不改选董事,拟辞任董事难道只好无限期地履行董事义务吗?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结一起董事辞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知晓原告孙XX辞去董事职务的意思表示后,应及时对被告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选。但被告公司怠于行使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同时明确,在被告公司的董事会改选完成以前的合理期限内,原告应依法履行董事相关义务。

    关于合理期限,需要结合公司章程来判断。实务操作中,一般董事辞任程序应包括,董事通知股东会,股东会通知董事会,董事会接到通知后,召开董事会进行提案,提议免去辞职董事,任命新董事,并将提案交股东会决定。同时,再考虑寻找董事替代人选的时间以及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日数等因素,通常预留两个月的话,还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