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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虚假报销行为如何处理?

    廖某是上海某公司的销售员,频繁出差全国各地,因此报销发票较多。年底,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发现廖某报销的很多发票与实际出差的时间、地点不符。经调查,廖某报销的近3万元差旅费发票与出差无关,系虚假报销。公司报警后,经立案侦查,廖某最终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实务中,企业发现员工虚假报销(主要包括“真发票假支出”以及“假发票假支出”两种类型)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员工返还所取得的报销款,并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例如,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但是,这种方式存在威慑力不足,对其他员工缺乏警示作用,特别是在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大的情况下,其他员工知晓后还可能效仿。另外,员工利用假发票报销的情形,公司还存在被税务部门质疑,甚至追责的风险。

    事实上,针对员工虚假报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数额较大”(即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各地司法机关的标准有所不同。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33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文首廖某一案中,虚假报销金额显然超过5000元,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同时,“真发票假支出”类型的虚假报销案中,涉及“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的,如果达到《刑法》第205条的相关起刑数额标准的,还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发票罪”。

    此外,在“假发票假支出”类型的虚假报销案中,若员工“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达到相应起刑数额标准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10条规定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综上所述,企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员工悔过状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有效惩治员工虚假报销行为。

    当然,事后追责只是一方面,更为根本的还在于企业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虚假报销防范机制,包括:确保规章制度中对员工虚假报销行为规定了适度且有效的处罚措施,加强对员工报销的审批工作,严格核查发票真实性及发票、差旅行程相符性,以及注重员工的合规意识教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