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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一般反避税规定作了了全面细化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跨境交易或支付;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

    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

    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最后手段
    针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只有在不能适用任何特别纳税调整或税收协定相关规定时,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规制。

    调整方法

    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其他合理方法。

    我们建议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特别是关联交易较多的企业,应仔细审核自身业务经营方式、交易金额设置以及投资结构,以降低潜在风险。同时,充分准备并妥善保管安排的相关资料和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一般反避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