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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因擅自转载另一公众号的文章,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对方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在内的著作权。被告公众号最终公开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为何微信使用中习以为常的转载行为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呢?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在哪里?弄清楚上述问题,才能让我们不至于侵犯他人权益或被他人侵犯权益而不自知。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规则,判断微信转载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转载主体是否为公众号。将文章转载到个人微信的“朋友圈”的情形,受众是有限的群体。与此不同的是,公众号作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信息的平台,与网站极为相似,通过这种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实际上是在行使本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不少公众号是由个人运营的,但这并不影响转载行为的侵权实质,因为其推送转载信息的平台和受众才是判断的关键。

    2、转载时是否标明作者和出处。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不管是否获得许可,转载时都应标明作者和出处,否则将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3、转载时是否修改。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如果修改使得转载内容失实的话,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

    实务中,不少企业设立了微信公众号。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在综合判断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转载;另一方面,若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它们的著作权,比较合理的作法是向微信等公共平台服务商发出要求删除的通知,在对方拒不删除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