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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北上广首设知识产权法院,各自管辖范围已明确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头三年在所在省/直辖市跨区域管辖),审理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随后,最高院于10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规定要点如下:

    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4案件: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两类:

    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