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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实务中凸显的问题进行高度的归纳总结,并进一步细化,以期一定程度上缓解工伤认定难的问题。《规定》的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细化了“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

    “工作原因”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用人单位没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视为因“工作原因”导致。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均在合理的尺度内可扩展。

    进一步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三大合理路线

    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

    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例如,顺路买菜、接孩子

    明确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竞合时,除劳动者在第三人已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可以拒绝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相应金额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他情形下,社保机构不能拒绝。

    综上可见,对“合理”的判断已成为《规定》的最大标签,这也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同时,针对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规定》仍未明确劳动者是当然可获得“一补一赔”,还是已获得第三人赔偿部分需从工伤保险补偿中剔除,因此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个案判断可能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