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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称“新法”),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合计31条,以下,仅就部分修订内容作一介绍。

    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制度。新法第25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法定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允许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对“霸王条款”的规制。新法第26条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做了规定,并对提示的内容作了列举及兜底规定。同时,新法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修装饰服务消费维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新法第23条对“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内因瑕疵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形,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新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以及可以向法院提诉。但是对于“众多”消费者的标准,尚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