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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是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其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1]。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使有关法律法规符合TRIPS相关规定,借鉴英美等国“诉前禁令”制度,在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识产权案件中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诉前停止侵权”(以下称“诉前禁令”)制度的判断标准及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对于申请人而言,能否把握司法部门对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是能否取得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关键所在。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诉前禁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根本前提:一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两个根本前提中,关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难以弥补的损害”尚无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各地法院一些法官的论文和案例中,体现出一些共通的判断规则或倾向,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目前各地法院一般均采取相对实质性审查标准,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初步证明侵权行为应该存在。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时,据此来判断申请人胜诉可能性,以决定是否发出诉前禁令。由于胜诉可能性缺乏量化的判断标准,因此实务中仍需基于法官的审判经验和自由心证对个案进行推定和判断。申请人应该根据侵权对象尽可能提供相对全面的证据。以专利侵权案件为例,“申请人首先应该提供有效的专利权属证明,其次应该提供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合法来源,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并应提供对申请人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之间的技术特征的相同或相似的对比说明。在对专利侵权与否进行判定时,需要解释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进行字面侵权判定的基础上,可采用同时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多种方法”[2]。

    其次,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从众多案例以及法官的观点来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商誉、人格权受到侵害。此种情形,会导致权利人通过长期努力取得的形象和经济地位等受到不利影响,且损害程度难以用金钱衡量,一般被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在个案诉讼中,法官有时会关注申请人是否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况,谨慎判断是否应该作出诉前禁令。

    二、市场竞争优势的丧失,如市场份额的减少或其他重大利益受损。该种损害一则难以量化计算,二则对侵权行为如不制止,损害的扩大将不可避免地持续且最终损害额难以估计。

    三、有些法院(如上海、江苏等地)在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等情形,考虑到不发出诉前禁令,申请人将难以得到足额经济赔偿或补偿,也会支持申请人的禁令申请。但是,法官为避免诉前禁令成为大公司挤兑成长中的竞争对手的手段,在这种情形通常较为慎重,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作出判断。
    整体而言,目前中国各地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非常严格、谨慎。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企业而言,在申请诉前禁令时,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以及相关法院的诉前禁令审查实务规则和倾向,适当地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注:[1]、[2]:引自韩天岚《论知识产权诉讼中诉前禁令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