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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 号),明确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该通知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